浅论精神疾病患者再次作案的责任能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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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志良[1] 王久树[1] 范强[1] 

机构地区:[1]宁波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浙江宁波315500

出  处:《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5期42-43,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摘  要:以癫痫发作再次杀人为例,探讨精神障碍者再次犯罪的责任能力问题。认为目前对精神病还不能完全预防其复发,即使是由于停药而旧病复发再次作案的,也并非是患者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不能与《刑法》中的“醉酒的人犯罪”相提并论,责任能力的评定应与精神障碍者明知故犯或自陷于精神障碍状态而再次犯罪的区别对待。

关 键 词:精神病 故意或过失行为 再次犯罪 责任能力 

分 类 号:D919.3[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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