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三位一体”调解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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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车俊[1] 

机构地区:[1]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出  处:《长安》2006年第10期19-20,共2页

摘  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法,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三种调解制度既各自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又相互联系、彼此补充。三种调解在调解体系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既不能缺位,也不能错位和越位,更不能相互代替。三种调解各自发挥作用,就是“三位”;互相衔接配合,发挥综合效能,就是“一体”。“三位”是基础和前提,“一体”是深化和延伸.是其创新意义和新生命力之所在.

关 键 词:社会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 “三位一体” 有效化 人民内部矛盾 民主法制建设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 

分 类 号:D915.1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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