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同居,一方子女有赡养对方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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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向洋 

出  处:《老年世界》2006年第20期19-19,共1页

摘  要:编辑同志: 几年前老伴因病去世.我在大儿子家居住期间与其邻居大妈(早年丧夫)产生感情想再婚。但子女们认为没必要再婚。无奈我与王大妈自2004年起在大儿子家过起同居生活。子女们本就对王大妈不满.再加上邻居们纷纷议论.他们经常对王大妈讽刺、谩骂.致使原本身体欠佳的她气得病倒在床。我想到法院起诉子女们不赡养“后妈”。但我们毕竟没结婚,请问:我的子女们有义务赡养王大妈吗?。

关 键 词:同居生活 子女 赡养 义务 老年人 对方 再婚 邻居 

分 类 号:C913.6[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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