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标的“静态近似”与“动态近似”——“新高固力”侵犯“高富力”商标专用权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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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平[1] 吴树雄[2]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2]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广州510641

出  处:《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25-27,共3页Journal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商标局在核准商标注册时,通常只进行商标图样的比对,而不考虑商标与其他因素的结合所产生的综合效应,故商标局对商标近似的认定是一种“静态近似”。与商标局不同,人民法院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要充分考虑商标与其他因素的结合所产生的综合效应,故其所认定的商标近似是一种“动态近似”。对于注册商标之间的“动态近似”,关键是纠正因商标与其他因素的结合而产生的混淆,不需要非撤销其中的一个注册商标不可。

关 键 词:商标 静态近似 动态近似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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