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关于我国有关税法条款的检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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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永伟[1]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06年第6期63-68,共6页Law Review

基  金: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所得税法合并中的外企所得税收优惠问题的法律研究"(项目编号:2005sk096zd)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税法和税收协定都有其本身的特殊性,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比一般的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更加复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征管法》规定,当其与税收协定的规定不同时,税收协定优先。这种规定不仅在法律上缺乏宪法依据,而且在理论上也有可商榷之处。在一定的情况下,国内税法应可优于税收协定。美国关于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关系的规定值得借鉴。在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的法律地位进行规定之前,我国国内税法关于税收协定优先的规定应当取消;在宪法对条约的地位进行规定之后,我国的税法可再据以作出适当的规定。

关 键 词:税收协定 国内税法 关系 

分 类 号:D912.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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