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行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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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敏聪 

机构地区:[1]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出  处:《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6年第11期26-27,共2页Finance&Accounting

摘  要:目前,对于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行使,国际上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英国的“股东会决定模式”,另一种是美国的“董事会决定模式”。前者将反映收购措施的决策权留给股东行使,董事会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擅作反收购行为;后者则将反收购决策权赋予公司董事会。

关 键 词:反收购行为 上市公司 决策权 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 国际 

分 类 号:F279.246[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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