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选择的理论分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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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萍[1] 

机构地区:[1]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出  处:《财会月刊(下)》2006年第12期5-6,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  金:2006年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学科共建项目<经理人股票期权确认问题研究>(课题编号:05YJ249)的阶段成果。

摘  要:本文从产权理论、契约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出发,对现行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进行分析,认为董事会成员(除独立董事外)、经理人员应该成为股权激励的主要对象,而监事会、独立董事只有在真正发挥作用时方可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关 键 词:契约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 剩余索取权 股权激励对象 

分 类 号:F272.9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76.6[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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