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三大主体间利益冲突的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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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运来[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第12S期123-124,共2页

基  金:本文为陈运来所主持的200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业保险法的理论与制度构建》(批准号068FX03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农业保险三大主体——政府、保险组织和衣户的一切经济活动都与其利益有关。但其各自利益有别,在可供其分配的社会资源特别是经济资源总体有限的情况下,彼此利益间时常发生冲突,如存在对保险组织和农户的农业保险补贴与政府绩效间的矛盾、对农户赔付率的偏高与保险公司商业化经营目标间的矛盾等。这些利益冲突得不到妥善处理,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农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我国农业保险事业的“公共地悲剧”。

关 键 词:利益冲突 农业保险 主体间 成因 保险组织 政府绩效 保险事业 公共地悲剧 

分 类 号:F270[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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