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体真实主义诉讼观念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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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标龙[1] 

机构地区:[1]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法律系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第12S期199-200,共2页

摘  要:这里所讲的诉讼观念是指人们对何为诉讼正义的看法和认识。不同国家基于不同的文化传统对诉讼正义有不同的衡量标准。英美法系国家强调程序正义,在他们看来,只要遵守了正当法律程序,那么其结果就是正确的,而不论该结果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客观真相和正确地适用了实体法。而我国的传统诉讼观念强调实体正义的实现,认为程序法只不过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诉讼程序只有在其能够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时,才是有用的或有价值的。在中国人的正义观念看来,只要一个人事实上有罪,就应对其定罪判刑,反之,则应作无罪判决。做到这一点,就是实现了正义。至于通过何种手段取得这样的判决结果则并不重要。相反,无论程序多么公正,只要判决结果放纵了事实上的有罪者,或者使无辜者受到惩罚,则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实现了正义。

关 键 词:诉讼观念 实体法 真实主义 英美法系国家 诉讼正义 正当法律程序 文化传统 程序正义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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