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从国家政策到学校实践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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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雯[1] 

机构地区:[1]北京教育学院校长研修学院

出  处:《中小学管理》2006年第12期4-6,共3页

摘  要: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首次把中小学安全工作写进了法律,第三章“学校”共有13条,其中有4条专门讲中小学安全工作。具体地说,第15、16条专门讲学校的规划、设置和选址、建设,第23条讲学校周边安全秩序的维护和治理,第24条讲学校的安全制度、应急机制和安全教育,以及校舍维修,还特别提出“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这样,就把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提高到法律层面,为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关 键 词:学校安全管理 国家政策 《义务教育法》 学校安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践 全国人大常委 剥夺政治权利 

分 类 号:G637[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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