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辅助人意见与鉴定结论证据属性比较研究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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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俊民[1] 沈亮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2]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浙江安吉313300

出  处:《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6期26-28,共3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摘  要:在鉴定结论已回归“民间”,还没有确定专家证人制度情况下,应当认为诉讼辅助人就案件事实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具有证据属性,不应将诉讼辅助人意见视为辩护人或代理人意见。在我国没有专家证人制度情况下,设立诉讼辅助人制度,却又不认可诉讼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具有证据属性,而将其列为辩护或代理意见,“名不正,言不顺”。诉讼辅助人意见不同于辩护、代理意见,应当确认诉讼辅助人就案件有关专业知识事实问题发表的意见具有证据属性。研究诉讼辅助人意见证据属性与采信标准,似乎单纯程序性证据问题,却决定案件事实能否得到公正客观认定。

关 键 词:诉讼辅助人意见 鉴定结论 证据属性界定 可采信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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