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合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牟利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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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涛(主持人)[1] 赵喜臣(特邀嘉宾)[2] 胡常龙(特邀嘉宾)[3] 许本虎(特邀嘉宾) 孙昆峰(特邀嘉宾) 吕瑞云(文稿统筹) 王葵(文稿统筹) 李萍(文稿统筹) 徐志斌(摄影) 

机构地区:[1]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山东政法学院教授 [3]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4]山东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5]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6]不详

出  处:《人民检察》2006年第12S期29-33,共5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从理论上分析,共同犯罪包括一般主体的共同犯罪、同种类特殊主体的共同犯罪、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的共同犯罪以及不同种类特殊主体的共同犯罪等情形。对于前两种情形,在法律适用上基本没有争议,对于第三种情形,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已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对于第四种情形,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较大,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摆在司法实务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近日,本刊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案例研讨会,结合典型案例,就不同种类特殊主体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 键 词: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 纳税人 共同犯罪 特殊主体 牟利 利用 合谋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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