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原乳”标识哪里去了?——从国办2005年24号文件谈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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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漱兰[1] 王缅[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农业经济研究)》2006年第12期139-143,共5页AGRICULTURAL ECONOMY

基  金: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国奶业国际竞争力国家钻石模型的测度与分析》(项目批准号70273054)研究成果之一.写作过程中,得到上海奶业行业协会专家顾佳升同志的技术指导,及中国奶业协会奶业经济专业委员会专家陈渝同志的资料帮助.

摘  要:2005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24号文件《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明令:“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均须“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国务院办公厅下文为某一行业的某一产品原料作规定,有点出人意料。但是。这确实抓住了奶业这个中闻成长性最好的畜产品发展的关键。人们普遍认为,不让复原乳“冒充”鲜奶,能够让市民放心消费.让奶农不再流泪,也将结束液态奶生产经营市场混乱的局面,使中国奶业发展再次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然而,时至今日,起码在北京市场,除了一开始有一两个在大陆完全没有奶牛基地的外来企业的液态奶产品标注过“复原乳”外,还没有看到任何其它企业的产品标注“复原乳”。复原乳,这个扰乱市场多年的痼疾,似乎一夜之间消失了。

关 键 词:复原乳 文件 生产经营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产品生产 标识 政府 北京市场 

分 类 号:F426.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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