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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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智广[1,2] 崔洁[1,2] 赵新贵[1,2]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 [2]江苏省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协会

出  处:《中国农业会计》2006年第12期24-26,共3页Chinese Agricultural Accounting

摘  要: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本文主要就前两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关 键 词: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 抵扣制度 购进货物 主营业务成本 应税劳务 出口企业 非正常损失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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