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先买权的发生:约定抑或法定——兼评《物权法草案》第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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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明成[1] 唐娅兰[1] 张松[1] 

机构地区:[1]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06年第11S期36-37,共2页

摘  要:共有人先买权的发生制度模式有采法定制和采约定制。基于私权自治的诉求,共有人可以约定先买权是不言自明的。从比较法的角度,借助经济学,社会学及民法哲理,对共有人先买权的发生制度予以分析,探讨我国共有人先买权发生制度的立法构建。

关 键 词:约定先买权 《物权法草案》 共有人 私权自治 立法构建 比较法 经济学 社会学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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