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批准逮捕权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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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荐[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1期52-53,共2页Journal of Hotan Normal College

摘  要:批准逮捕与审判权、公诉权是不同性质的权力,因而,批准逮捕权由实行“检察一体”的检察机关行使会存在诸多问题,同时,在中国,司法独立仅仅是法院的独立,而不是法官的独立,所以,批准逮捕权也不能配置给现行体制下的法院。理想状态下的批准逮捕权应当由一个独立的机构行使才能避免出现“双重角色问题”。但根据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批准逮捕应当继续由检察机关行使,同时应辅以相应的配套机制。

关 键 词:批准逮捕权 司法独立 双重角色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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