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辨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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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新政[1] 

机构地区:[1]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

出  处:《河北企业》2007年第1期59-59,共1页

摘  要:一、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方面的不同 1.贪污罪的主体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将贪污罪的主体分为三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的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部分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另外,在我国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地位,决定了其管理工作在国家活动中处于重要地位。因此,对在上述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2)准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准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关 键 词: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直属事业单位 准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有公司 从事公务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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