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兽药残留标准管理主体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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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盛圆贤[1] 

机构地区:[1]农业部兽医药政药械处,北京100026

出  处:《中国兽药杂志》2007年第1期36-37,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Veterinary Drug

摘  要:针对目前兽药残留标准管理主体不确定的问题,作者从国际惯例、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拓展农业部标准管理职能、降低行政成本、减轻申请人负担等方面全面阐述了兽药残留标准管理主体问题,指出由负责管理兽药的部门作为兽药残留标准管理主体更具有科学性。本文对我国兽药管理与兽药残留标准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 键 词:标准管理 兽药残留 行政管理体制 国际惯例 管理职能 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 农业部 

分 类 号:S859.84[农业科学—临床兽医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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