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的问题、“直接”的判决——评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一审判决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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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迁[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出  处:《中国版权》2007年第1期47-50,共4页China Copyright

基  金:本文为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第05SFB3013号《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2006年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七大唱片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下达了一审判决。笔者认为:法院在判决书中正确地回答了两个长期以来曾经困扰知识产权司法界的问题——究竟何种行为属于“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何种行为可以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但是,法院的判决却绕过了本案的关键——被告提供含有指向其他网站歌曲链接的“榜单”是否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侵权”。

关 键 词:一审判决 唱片公司 间接侵权 百度网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传播作品 知识产权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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