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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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揭明[1] 唐先锋[1] 

机构地区:[1]浙江万里学院,宁波31510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1期166-171,共6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2005年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

摘  要:国内现行物业管理法中仍有诸多焦点问题亟待解决。在物业管理模式方面,国内宜实行物业公司管理与业主自营式管理并用的物管新体制;在业委会法律地位界定方面,结合国内实际和已进行的有益尝试,可考虑特别立法确立其为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而物业服务合同既非有名合同,亦非一般的无名合同,乃属混合合同的一种,即一方当事人负有分属不同类型的多个给付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国内物业服务收费规范仍存诸多尚待完善之处,应完善当前物业服务收费双轨制定价方式,完善物业服务收费预算控制,可考虑改革物业收费主体制度,完善物业收费监督制度,完善对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

关 键 词: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模式 业委会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收费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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