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工程抵押及再抵押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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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明辉 

机构地区:[1]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出  处:《中国房地产》1996年第10期36-38,共3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第九条(修正案)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可将获准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该条款还规定:签订了“购买依法获准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合同,并预付价款的,购买人可就该房屋或其他建筑物设定抵押权,但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担保。”此行为即所谓“楼花”抵押。为便于叙述本文将上述两种抵押分别称为在建工程抵押和在建工程再抵押。

关 键 词:在建工程抵押 在建工程再抵押 房地产市场 

分 类 号:F29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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