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与临时仲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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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建 

机构地区:[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立案处处长、仲裁员

出  处:《仲裁与法律》2006年第3期2-5,共4页Arbitration and Law

摘  要:不少人担心,缺乏诚信,信用不佳,这种社会状况下开展仲裁,仲裁员的行为和裁决的质量缺乏保障,难以实现仲裁的公平和公正。机构仲裁便于监管和控制,既便于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监控,也便于国家以种种手段和渠道对机构实施监管并间接监控仲裁员(至少在中国如此,因为仲裁机构基本上是政府公共财政支撑下由政府部门设置和主管的),中国的机构仲裁的现状尚且并不令人满意,存在诸多不良表现。当然,突出的表现和问题是一些仲裁员和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案甚至严重违法招致刑事制裁。刑法修正案中增设枉法仲裁罪即是对这种现象和担心的反映,也是试图应对这种现状和改变这种现状的一种努力。此时此地,讨论没有机构监管的、国家监管显然较弱的临时仲裁,实为奢望。一旦开展临时仲裁,问题必将更为严重和严峻。

关 键 词:临时仲裁 诚信 机构仲裁 机构监管 仲裁机构 违规违法 国家监管 刑法修正案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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