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设立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可行性——维护仲裁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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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文娟[1] 刘惠荣[2]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2004级国际私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2]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出  处:《仲裁与法律》2006年第3期45-55,共11页Arbitration and Law

摘  要: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和跨国多方当事人合同争议的增多,仲裁第三人问题引起仲裁理论界的极大关注。在是否有必要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阐明了正反两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列举了有关国家的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通过从理论到实践的分析,笔者驳斥了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可行性,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本质决定了仲裁庭的权力来源于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授权,不能设立第三人制度使仲裁诉讼化,失去其自身的优势。

关 键 词: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人 仲裁本质 仲裁制度 

分 类 号:D91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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