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正确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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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海英[1] 涂金坤[1] 

机构地区:[1]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济法政系,江苏连云港222006

出  处:《唯实》2007年第1期55-59,共5页

摘  要:旧的公有制转变成社会主义新的公有制的形式是怎样的?既然公有制为主体是坚持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志,为什么邓小平在概括社会主义的本质中没有公有制的规定?包含有“一国两制”特色的中国社会主义将来怎样向共产主义过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决定正确解答了这三个疑惑。这一决定不仅蕴涵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的深邃的思想,而且丰富和发展了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的理论,并为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关 键 词:“重建个人所有制” 股份制 新社会因素 公有制 

分 类 号:F121.26[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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