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相关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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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为民[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07年第3期79-82,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在一国的国内民商事仲裁(以下均简称为商事仲裁)实践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为双方约定以仲裁的形式解决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民商事纠纷。然而,仲裁裁决作出后,如发生法定情形,仲裁裁决被撤销,原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哪种后续救济措施是最恰当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也称涉外商事仲裁裁决)能否被仲裁所在地国家的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上述问题在学界一直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拟从商事仲裁(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的学理的角度作进一步探究,为完善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若干参考意见。

关 键 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撤销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民商事仲裁 《民事诉讼法》 民商事纠纷 《仲裁法》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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