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及收集规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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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卫[1] 

机构地区:[1]哈尔滨学院政法学院法律系刑法教研室

出  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年第4期69-69,共1页

摘  要:一、电子数据在司法领域里的证据地位 1.电子数据证据的物理属性。 依照印度《1999年信息技术法》第二条1款18项之规定,可将电子数据证据概括为“电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内存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受,存储的任一信息的存在形式”。可见,电子数据证据既应包括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也包括其派生物。

关 键 词:电子数据证据 证据地位 收集 信息技术 司法领域 电子形式 电介质 计算机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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