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之笑谈(二)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出  处:《教师博览(上旬刊)》2007年第2期32-32,共1页

摘  要:讳己名田登作郡,怒人触其名,犯者必笞。举州皆谓灯为火。值上元放灯,吏揭榜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俗语云:“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本此。注作郡:当太守,知府。笞:古代刑法,用竹板打屁股。

关 键 词:万物一体 唐三藏 古代刑法 国子监 

分 类 号:I276.8[文学—中国文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