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仲裁法》完善为视角:论司法与仲裁的关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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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永禄[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44-51,共8页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仲裁与司法是我国互为补充的两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途径。仲裁对司法起辅助作用;司法对仲裁起支持和监督作用。然而,由于立法的缺陷,仲裁与司法的这种相互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为协调仲裁与司法监督的关系,应对《仲裁法》作以下修改:明确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具有优先决定的权利;取消对生效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双重制度设置;将撤销仲裁裁决审查范围限于仲裁的程序问题;赋予仲裁庭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权力。

关 键 词:仲裁 司法 司法监督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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