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债权确权诉讼调解案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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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俊强[1]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福建厦门361000

出  处:《中国海商法年刊》2006年第1期426-431,共6页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w

摘  要:确权诉讼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特殊程序,确权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从尊重诉讼契约的角度分析,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应予以确认。海上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进行债权登记后提起确权诉讼前进行赔付,取得代位求偿权提起诉讼,其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法无明文规定,本案确认在上述情况下海上保险人有权提起确权诉讼,从实践层面完善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关 键 词:确权诉讼 海诉法 海上保险人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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