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案件被害人当事人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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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兰耀军[1] 

机构地区:[1]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7

出  处:《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125-131,共7页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6XFX015)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借鉴德国的做法,我国应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人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参诉问题。

关 键 词:公诉案件 被害人 附带诉讼 刑事第三人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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