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兽药管理法的演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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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谷瑞敏[1] 王玉莲[2] 王大菊[2] 黄玲利[1] 袁宗辉[2] 

机构地区:[1]华中农业大学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农业部食品安全评价重点开放实验室,湖北武汉300072 [2]华中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出  处:《黑龙江畜牧兽医》2007年第3期1-3,共3页Heilongjiang Animal Science And veterinary Medicine

基  金:农业部专项(2004~2006)

摘  要:美国的兽药管理法最早源于美国1906年提出的食品和药品法,到1938年正式命名为《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简称FFDCA)。当时,此法案在兽药和人药上没有明显的区别,二者统一于整个药品的管理范畴。之后,随着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制度和相应法规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美国逐渐对食品和药品实行更详细的划分管理,法规中不断出现一些新名词,如新药品、食品添加剂、抗生素等。其中,“兽药”就是在1968年的《兽药修正案》(Animal Drug Amendments,简称ADA)中提出的,这一新概念的提出标志着美同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兽药法制化管理。以下便从ADA开始,对美国兽药管理法的发展做一概括性介绍。

关 键 词:美国食品 管理法 兽药 食品添加剂 法制化管理 管理范畴 

分 类 号:S859.79[农业科学—临床兽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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