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卖人的优先权与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兼评我国物权法相关立法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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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义虎[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重庆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97-101,共5页Chongqi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出卖人的优先权是法国法系法律传统和立法技术的产物,与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例无关。物权变动的其他立法例,也可以接纳出卖人的优先权制度。我国1999年合同法规定了所有权保留,这不妨碍物权法规定出卖人的优先权以担保出卖人取得价款及其利息的债权。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的优先权不产生,没有约定所有权保留的,优先权可依法成立。这种立法,对出卖人利益的保护更加周全。

关 键 词:优先权 出卖人的优先权 物权变动 物权法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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