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现行民事诉讼答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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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军[1] 

机构地区:[1]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出  处:《发展》2007年第3期73-74,共2页

摘  要:建国以来的司法实践充分表明,离开了程序上的公正。实体上的公正便无法保证。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而且要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即审判公开并依法定程序进行,给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并公正、公平地给当事人以起诉、答辩、申诉等权利,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对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因对司法的性质认识不同,而有不同的见解,但在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中包括的程序正义和追求诉讼效益这两个目的性要求则是不存在任何争议的。所以要以实体公正体现程序公正,以程序公正切实保障实体公正。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答辩制度 司法公正 实体公正 法定程序 司法实践 目的性要求 当事人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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