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分流程序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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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运生[1] 

机构地区:[1]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  处:《冶金管理》2007年第3期44-47,共4页China Steel Focus

摘  要:四、实施阶段 1.资产处置 辅业单位改制方案获得批准后,主体企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改制单位的“三类资产”进行处置。资产处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用拟改制单位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二是用拟改制单位国有净资产支付各项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主体企业补足。三是拟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各项支付的剩余部分,可由主体企业向改制企业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用租赁、人股或转为占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四是对于拟改制的各种国有企业,都可以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关 键 词:改制分流 程序 国有净资产 主体企业 资产处置 职工劳动关系 国有资产 租赁方式 

分 类 号:F276.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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