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执行程序除去拍卖财产上的租赁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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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人民司法》研究组

出  处:《人民司法》2007年第02S期111-111,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编辑同志: 我院在对被执行人某甲设定抵押的一处房产进行执行时,发现被执行人在将房产抵押后又将房屋出租与某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55(以下简称担保司法解释)第66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而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55(以下简称拍卖司法解释)第31条,拍卖财产上的租赁权不因拍卖而消灭,如果对在先设定的担保物权实现有影响时,应依法除去后再行拍卖。请问:1.如何理解两个解释之间的关系?2.如何对抵押后的租赁权进行除去?

关 键 词:租赁权 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财产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 房产抵押 被执行人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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