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恶意不清算行为看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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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明[1] 王昕[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北京电视台

出  处:《中国律师》2007年第4期71-73,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外商投资的三部法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清算作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实践中,许多公司在停业、歇业、经营期满、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时.往往根本不组织清算,不合法的退出市场,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被损害、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债务、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后果,不仅降低了市场的效率,而且严重危害市场交易安全。笔者以为,这一方面是由于市场主体主观上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致,另一方面也是南于客观上现行制度的不完善所致。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诚信社会,应当完善公司清算制度。

关 键 词:公司清算制度 恶意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 公司债权人利益 行为 《民法通则》 吊销营业执照 

分 类 号:D915.18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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