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性报道的法律三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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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堂发[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新闻学院

出  处:《新闻记者》2007年第4期45-47,共3页Shanghai Journalism Review

摘  要:批评性报道在不可能完全还原的“事实”中去呈现事实和表达否定性的意见,这一报道特质使得批评报道与被批评者的名誉受损(即社会评价的改变)必然产生关联。撇开被批评者的名誉受损系其行为的“咎由自取”这一面不说,意识到新闻媒介的意见褒贬与当事人社会评价之间的“相关性”,既有助于新闻从业者更理性地看待频繁出现的新闻侵权纠纷,用一种平和心态营造舆论批评的环境,也有助于媒体从业者意识到批评性报道的法律风险,更加谨慎地表达意见,提高批评性报道“法”的含量。在权利本位意识日益高涨的大环境下,媒体从业者培养谨慎的批评意识尤为必要。

关 键 词:批评性报道 法律风险 媒体从业者 新闻侵权纠纷 本位意识 社会评价 被批评者 新闻从业者 

分 类 号:G212[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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