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说缺席判决的举证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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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平[1] 

机构地区:[1]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出  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年第12期65-65,共1页

摘  要:一起民事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受理后向被告邮寄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签收上述法律文书后将送达回执寄回一审法院。开庭时被告未到庭,法院遂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被告收到判决书后不服,于15天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的人身自由正受到限制而无法到庭,一审法院直接作出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要求二审法院对本案予以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遂将该案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关 键 词:缺席判决 责任分担 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法院 举证 借贷纠纷案件 发回重审 法律文书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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