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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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逄锦温[1] 邱利军[2]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7年第04S期18-24,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7年3月1日起旌行。《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彰显以人为本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现就《解释》起草过程中的若干问题作一介绍和说明。

关 键 词:法律若干问题 生产安全 刑事案件 矿山 危害 应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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