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者的伦理素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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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爱龙[1] 

机构地区:[1]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湖南衡阳421001

出  处:《学术交流》2007年第4期49-52,共4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对立法者伦理素质的分析是立法主体伦理分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立法者良好的伦理素质能为基于利益博弈和统治合法性而形成的具有正当性的立法决策结果的现实化提供一个重要的保障维度。换言之,具有良好伦理素质的立法者能极大地提高立法权效益。正是基于这一目的的考量,从立法的正当性出发,对立法者伦理素质的考察就相应地具有法的制度道德和立法者职业伦理的双重视角。在此,价值诉求居于支配性地位,它直接凝结成法律这种权威性规范的制度道德内容,成为判别法律是否优劣的直接标准;职业道德素质则直接表征着立法者的整体精神风貌,成为影响立法权效益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

关 键 词:立法者 正当性 价值诉求 职业道德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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