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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彦[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哲学系
出 处:《宗教学研究》2006年第4期182-184,共3页Religious Studies
摘 要:关于俱有因的定义,现今的大多数辞典都是采用《俱舍论》第六卷中的“互为果义”的定义。但实际上这一定义是世亲用来指出有部在理论上存在矛盾的定义,并且受到了众贤的强烈批判。众贤在《显宗论》第九卷中则以“同一果义”来定义俱有因。其中的差异是因为在最早出现六因理论的著作《阿毘达磨发智论》中只是列举事例而没有给六因下定义,而六因理论又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所以在六因的定义上,存在着争论。比如,在《大毘婆沙论》中没有讨论到:“法”是“随相”的俱有因,而“随相”却不能成为“法”的俱有因的这种非对等的情况。因此《大毘婆沙论》中将俱有因理解成心和心所的这种互为因果,相互对等的情况。因此对俱有因的定义就偏向于“互为果”。而后来由于生灭四相理论的引入,所以触及到法与随相非互为俱有因的情况。但当时俱有因的定义还是延用原有的“互为果”的说法。因此遭到了《俱舍论》的强烈的攻击。最终,众贤将俱有因定义为“同得一果”。即同得一(士用)果的其它法是该果的俱有因。从而含摄了互为因果和非互为因果的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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