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在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中的定位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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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艳[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出  处:《中国金融》2007年第9期27-29,共3页China Finance

摘  要:考虑到银行破产的现实可能性和强烈的负外部性,各国法律都赋予了银行监管机构从破产预防、破产重整到破产清算一系列程序中充分的权力。但是我国尚未建立系统性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也没有对银行监管机构在破产程序各个阶段的定位加以明确而充分的界定。2006年8月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机构的特殊性,明确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因此,如何尽快制定专门适用于银行破产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并对监管机构在其中的定位加以合理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关 键 词:破产法律制度 银行监管机构 银行破产 《企业破产法》 破产程序 金融机构 现实可能性 负外部性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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