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误区的法学根源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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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守华[1] 于一贫[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北京市100029

出  处:《新西部(理论版)》2007年第02X期23-24,共2页New Western

摘  要:构成客观要件的虚假陈述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内容上存在不实、误导或遗漏,二是该不实、误导或遗漏具有重大性的特点。我国相关法规和世界各国的法规中,虚假陈述从内容上主要包含三种行为:不实陈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关 键 词:虚假陈述 市场欺诈 法学根源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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