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负责人失职、渎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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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云池 

出  处:《党建文汇(下半月)》2007年第5期29-29,共1页

摘  要: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关 键 词:负责人 党组织 开除党籍处分 失职 渎职 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 重大损失 

分 类 号:D267.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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