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房屋权属悖论及对民事责任承担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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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秋喜[1] 

机构地区:[1]河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04S期16-17,共2页

摘  要: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一般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但就国有企业(本文所指的国有企业是指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法人,下同)而言,房屋所有权证书却并不是前述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关 键 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 民事责任承担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房屋所有权 悖论 现代企业制度 合法凭证 

分 类 号:F279.24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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