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透视企业应具备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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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健稳[1] 蔡元元[1] 于海鹏[1] 

机构地区:[1]石家庄经济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04S期41-42,共2页

摘  要:驰名商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1925年修订的《巴黎公约》。该公约提出了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则,但未对驰名商标进行界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问题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但要求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一段时间内,世界各国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

关 键 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法律保护 标的 《巴黎公约》 驰名商标 意识 企业 法律术语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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