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雪梅[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中国妇运》2007年第6期13-21,共9页Chinese Women's Movement
摘 要:正在修改中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文简称“未保法”)第4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未保法的这条规定,包含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但是,关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如何与国际公约确立的儿童权利保护原则相协调,各项原则的表述和具体含义,以及未保法的修改应当保留哪项原则、修改哪项原则等问题还是存在争议的,笔者认为,这些基本原则的确定,对我国保护儿童权利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诸如立法、司法以及其他涉及儿童的事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进一步探讨儿童保护的原则对完善我国儿童保护各项工作具有不可忽视的指导意义,因此,本文拟就儿童保护原则的不同观点、立法,以及各项原则的内涵抒一己之见。
关 键 词:儿童权利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原则 儿童保护 合法权益 人格尊严 身心发展 国际公约
分 类 号:D922.18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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