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主体资格“双轨制”问题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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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利敏[1] 马亚萍[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年第4期142-144,共3页Coastal Enterprises and Science & Technology

摘  要:融资租赁被誉为“朝阳产业”。它是一种具有融资与融物双重职能的新型交易,兼有融资、投资、贸易的功能。虽然融资租赁具有许多优势和便利,但是这十几年来在我国的发展并不理想。出租人主体资格存在“双轨制”严重影响了它的发展。文章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出发分析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治理对策。

关 键 词:融资租赁 出租人主体资格 双轨制 

分 类 号:F275.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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