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募与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制度比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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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俊英[1] 

机构地区:[1]新疆财经大学

出  处:《浙江金融》2007年第6期45-45,17,共2页Zhejiang Finance

摘  要: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代理契约是一个不完备的契约.由于人的白利性、有限理性和风险回避性.以及委托代理双方的条件各异.需求有别,利益目标不尽相同.如果这种关系的双方都是效用最大化者.则有理由相信,代理人不会总以委托人的最大化利益行动。因此.委托人有必要设计一种监督机制.防止代理人牺牲委托人的利益而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使得不仅监督困难.而且监督成本昂贵。收益分配模式在协调投资基金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模式主要有管理费模式和收益分成模式。

关 键 词:收益分配模式 制度比较 私募基金 委托代理契约 效用最大化 委托-代理理论 基金投资者 公募 

分 类 号:F275.4[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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