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特别向下修正条款的异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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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庆保[1] 

机构地区:[1]宁波大学

出  处:《浙江金融》2007年第6期46-46,44,共2页Zhejiang Finance

摘  要: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上是一个债券和一个转股期权的混合体.因此它具有两个基本属性,即债券性和期权性。可转换债券属于公司债券的一种,可以说是公司债的特殊形式.它的债性体现在它定期支付票息.到期支付本金.债券性提供了下可保底的保证。可转换债券的期权性体现在它具有明显的期权特性。即投资者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国内一般为发行上市半年后至约定转股结束前)内可行使转换权利.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确定数量的发行人的股票.期权性提供了上不封顶的机会。从金融品种分类上来说.可转换债券是期权这一衍生工具和债券的混合物.属于经过二次衍生的金融产品。为保护发行人和投资者双方的利益.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设定了回售、赎回、特别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强制转股等主要条款。以下笔者对其中的特别向下修正条款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供讨论。

关 键 词:可转换公司债券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可转换债券 期权特性 转股价格 异议 金融产品 基本属性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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